企业怎么规避专利侵权?(专利侵权的判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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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因此对于专利权,不仅受到民法通则等一般法律的保护,还受到特殊的专利法所保护。企业应该如何避免专利侵权?
1、保密性
企业在开发新产品时,应将项目组的人员削减到最低极限,并要求其承当保密义务。项目的名称可选用代号。在请求专利之前不举行任何方式的发布会,不宣布论文,也不举行鉴定会。
这样做的目的是不让竞争对手了解本企业的开发意向和目的,特别是新产品的技能计划,以防止竞争对手枪先请求专利,然后造本钱企业的侵权行为。
2、专利查询
开展日新月异,专利文献也以每年100万件的速度增加,并且绝大部分的创造创造都归于改善型创造,所以在请求专利和施行专利之前有必要进行查新,防止落入别人专利的维护范围。
那种未通过查新就以为自己的创造归于首先立异的达观情绪和不会有相同创造存在的侥幸心理是万万要不得的。未通过查新的创造创造即便可以取得专利权,那么它的法令稳定性也是不结实的。
有可能得而复失,并因涉嫌侵权而遭到法令的追究。
3、抢先请求
东莞专利申请有必要先下手为强,特别是在选用先请求准则的国家。
我国专利法第九条规则:两个以上的请求人分别就同样的创造创造请求专利的,专利权颁发最先请求的人。
因而企业在制定专利请求战略时,不只要采纳预防措施,并且更重要的是应主动出击、抢占制高点。这样就会使相同的创造创造不会再被颁发专利权。
因而就会大大降低本企业侵犯别人专利权的概率。
4、文献揭露
在新产品取得专利权后,仍需持续研讨对该新产品进一步改善的各种技能计划,并将那些本单位近期不准备施行,但一旦被其它企业抢先取得专利权又会阻碍本单位施行的其它可能计划及时向社会揭露。
以防止其它企业选用外围专利战略与自己对立,约束本企业的开展和形成侵权行为。
5、专利收购
就是收购竞争对手的专利为己所用,防止对方以专利侵权为由对自己不断改善的新产品提起诉讼。
二、专利侵权的判定依据
专利侵权的判定遵从等同原则,等同原则的判定准则是“方式、功能、效果”三一致,即专利发明和被控侵权物相比较,在必要技术上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作为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也有称之为三基本原则)。
实践中由于进行等同物替换导致的效果有所不同,可能优于或者劣于专利,但只要在实现发明目的范围内的变化,都应当属于等同原则基本相同的范围内,实践中还有一些改劣发明,如果因改劣发明,致使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或者技术手段发生了根本变化,就不构成专利侵权。判定侵权与否中等同规则的演进:判定专利侵权对比方法的演进上,以发明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原则来认定侵权是否成立,即独立权利要求的每一个技术特征要么以相同的方式出现在被控侵权客体中,要么以相似的方式出现在被控侵权客体中,两者必须满足其一,否则不能认定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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