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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化改造

自动化改造

服务价:¥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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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项目介绍

    工业企业利用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机器换人”技术改造升级,尤其是购置先进智能装备,进一步减少企业生产用工总量,优化工艺技术流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优质率,实现“减员、增效、提质、保安全”目标的项目。

    申报自动化改造项目,企业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已在东莞市办理工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企业在2016年12月31日前登记成立,并在2017年12月31日前已投产,企业新成立一年以内的投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三)项目在2018年1月1日后实施;

    (四)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1000万元(含)以上,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的核算范围为购置设备、仪器及相关软件、技术的费用(扣除可抵扣税款部分);

    (五)项目已取得《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2020年度项目申报执行本条款,2019年为政策过渡期,请企业从2019年起做好项目备案);

    (六)2017年1月1日以来,申报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出现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单次10万元及以上罚款、累计受到3次以上1000元以上行政处罚、规模以上企业申报年度的上一年研发投入为零、海关失信等情形之一,或其他违反《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若干规定》(东财〔2017〕341号)以及《关于东莞市科技发展和产业转型升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具体范围的补充通知》(东财〔2018〕265号)等相关文件的限制性条款。如申报单位属于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追溯起始时间为2017年2月10日;

    (七)所申报的项目已完工达效。

    (一)对验收认定为自动化改造项目的,按不高于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1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200万元。标准具体如下:

    1.项目按设备和技术的投入总额的一定比例资助,该比例称为基础比例,根据年度预算规模和实际企业申报额度等因素确定,单个项目最高资助金额随该项目所确定的资助比例同步调整。

    2.根据企业贡献设定不同的资助比例,分为A、B、C、D、E档。其中,A档资助比例为基础比例的120%、B档资助比例为基础比例的110%,C档按基础比例执行,D档资助比例为基础比例的90%,E档资助比例为基础比例的80%。A档、B档最终资助标准不超过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10%。

    3.按企业申报年度上一年度的工业增加值、工业技改投资、实际缴纳税收的贡献确定资助所在档次。所有企业的该三项指标值分别排序,例如工业增加值排名第一的企业得分等于全部计划资助企业总数量,第二名减1分,依次递减得分。工业增加值、工业技改投资、实际缴纳税收三项排名得分相加,得出企业总分。A、B、C、D、E五档的项目数量分别占全部计划资助企业总数量的20%(如非整数,按四舍五入取整)。

    4.因企业自身原因或其他不可抗力,造成项目未能及时纳入当年度资助计划、未确定所在资助比例档次的,若后期恢复资助资格,该项目的资助比例统一按E档资助比例执行。

    (二)属于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的项目,按不高于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总额的2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最高资助400万元,具体资助比例参照当年市自动化改造项目的资助比例执行。

    (三)企业每年度只能申报一个自动化改造项目。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申报一项专项资金(含省、市安排的专项资金)。

    (四)本专项资金按年度预算用完即止。

    (一)审批流程

    1.企业登陆“企莞家”(http://im.dg.gov.cn),网上填报自动化改造项目申请表,并上传有关附件证明材料;

    2.市工信局对企业网上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待网上审查通过后,企业在线打印申报表格,连同其他申请资料汇编成册;

    3.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服务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验收认定,现场核查评估项目实施情况,项目是否完工达效;

    4.市工信局委托第三方审计机构对通过验收认定的项目开展财务审计,核定项目投入情况;

    5.市工信局根据审计结果拟订资助计划;

    6.市工信局将资助计划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示;

    7.市工信局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资助计划上报市政府;

    8.市政府批准资助计划后,获资助企业签订《项目责任承诺书》并上报市工信局;

    9.市工信局按规定将资助款拨付到企业账户;

    10.市工信局按照《项目责任承诺书》及其他有关规定对企业生产经营进行跟踪管理,企业定期在网上提交生产经营情况

    (二)申报资料

    1.资金申请表(附件1);

    2.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未更新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版本的,须同时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3.广东省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证复印件(2019年有新购入设备的,需提供);

    4.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税审报告)或财务报表;

    5.申报时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6.企业“减员、增效、提质、保安全”相关评价指标的必要材料,如项目实施前后用工人数、生产效率、技术水平、产品质量、经济效益等证明材料;

    7.自动化改造项目投入明细表(附件2);

    8.项目设备和技术投入相应的合同、发票(报关单)和银行付款凭证(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

    9.每台设备的全景照片及每台设备的铭牌照片;

    10.2018年度企业报送园区、镇(街)统计部门的全部已入库《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情况》(附件4),报表须经镇街统计部门盖章确认(表中第08项“建设性质”应勾选“2、3、5、6、7”(即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迁建、恢复、单纯购置)其中之一,第09项“项目类别”应勾选“1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

    11.企业前往税务部门打印的2018年度实际缴纳入库纳税证明(包括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含免抵调库,含代扣代缴,已剔除一般退税,不含出口退税,不扣减出口退税);

    12.申报单位对所提交资料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及其履行相关责任的《项目责任承诺书》(附件3,须法人代表签字和盖公章)。

    (一)投入的核算时限

    项目投入的核算期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合同、票据、银行凭证、铭牌的时间需要同时满足以下规则:

    1.合同签订日期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

    2.发票(报关单)开具日期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

    3.银行付款(银行承兑汇票)时间在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

    4.设备铭牌上记载的生产日期(或出厂日期)在2017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

    (二)以下设备或投入不纳入资助范围

    1.除机械手和机器人外,单台(套)设备不含税价格低于15万元的设备(软件的不含税价格可低于15万元);

    2.二手设备;

    3.与项目不直接相关的各种辅助设备,非生产直接相关的各种测试及研发设备,叉车、行车、吊车、计算机等通用设备,模具、配件等耗材;

    4.供电、供水、供热、制冷、通风、厂房改造、环境环保改造等工程及基础建设项目等相关设备;

    5.技术指标和自动化程度低于市场应用平均水平的设备。

    (三)设备铭牌的核定

    1.除自制设备外,所有国产设备(包括非标设备、定制设备)应有厂家铭牌,铭牌上应有设备型号、生产厂家、生产日期等基本信息。对无铭牌或者铭牌上基本信息不完整且无其他佐证材料的设备,一律不予资助。其中,若国产设备铭牌样式为黑底银字(或白字)的,原则上铭牌上需印有生产厂家的商标图案。

    设备铭牌必须是由原生产厂家制作。厂家为所生产的设备补制铭牌的,需出具加盖厂家公章的证明文件。

    如发现申报企业与设备生产厂家为匹配财政资金申报条件而专门制作与设备实际出厂信息不符的铭牌的,按提供虚假申报材料处理,同时,我局将会同有关职能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处理。申报企业伪造或委托他人伪造铭牌基本信息来骗取财政资金的,经专家组确认后,列入黑名单,取消其往后两个年度申请市工信局财政资金资助资格。

    2.进口设备的铭牌或标签的规格,应符合出产地的有关法律或规定。

    3.企业的固定资产卡不视为铭牌。

    (四)设备核算范围不超出现场验收认定专家组的设备审核结论。

    (五)设备核算范围不超出企业在申报系统提交的《项目投入明细表》所申报的设备类型和数量。

    (六)企业须提供有签字盖章的合同或订单供审计用,否则对应的设备不纳入资助范围。

    (七)涉及融资租赁业务的,企业已支付的设备首期款及已支付的设备本金部分可纳入项目投入核算范围,利息、保险费、保证金不纳入核算范围;租赁设备的本金和利息根据设备购销合同、租赁合同及发票审核确认,对于部分融资租赁公司开具的发票未清楚载明设备型号、设备本金和利息金额(如单纯填写“融资租赁费用”)等情况,须要求融资租赁公司提供相关明细说明并盖章确认;必要时,通过函证形式进行确认。

    售后回租的设备,企业购进该设备的时间需在项目实施期内。

    (八)对于发票与合同、铭牌等记载的设备规格型号不相一致的情况,以参与验收认定的技术专家确认结果为准,如技术专家未在现场确认,由设备生产商(发票开具方)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确认;必要时,通过函证形式进行确认。

    (九)使用现金方式支付的投入,现金支付的部分不予认可。

    (十)企业股东以设备作为其增资或增股的投入,不予认可。

    (十一)使用银行承兑汇票方式支付的投入,设备商收到支票的时间应在项目实施期内,并且须提供背书流程以及设备生产商收到汇票的收据,如委托签收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必要时,通过函证形式进行确认。

    (十二)通过第三方购置的设备,分别按以下情形提供相关资料:

    1.通过设备生产商设立的分公司购置的,需提供该分公司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通过设备生产商授权代理商购置的,需提供代理授权证书或代理协议;

    3.通过贸易商购置的,需提供该贸易商与设备生产商(或分公司)或与设备生产商授权代理商的合作协议或具体销售合同(价格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可屏蔽处理)。贸易商向设备生产商(或分公司)购置的,同时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贸易商向设备生产商授权代理商购置的,同时提供其代理授权证书或代理协议;

    (十三)通过第三方进口的设备,需提供报关单(价格等涉及商业秘密的内容可屏蔽处理);

    (十四)通过关联企业购置的设备,需提供关联企业购买设备的合同、发票和付款凭证复印件,以及本公司向关联企业的付款凭证,不再需要提供资产评估报告。若关联企业购买设备的价格较低的,按孰低原则确认。

    (十五)由企业自制的设备,以及企业从关联方购入的由关联方自制的设备,需按自制设备提供证明材料,以参与验收认定的技术专家所确认的材料及耗材清单为审核依据。其中,企业从境外关联方购入的由关联方自制的设备,需另提供第三方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

    (十六)除进口设备外,项目支出须提供发票联,抵扣联不予认可;发票联质押在银行、设备租赁公司等其他机构的,可由企业短期借出,由会计师事务所加盖审核章、留存复印件再归还。

    (十七)对于采用电子报关未能提供含海关签章的纸质版《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的,由会计师事务所在《海关进口关税专用缴款书》、《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原件上盖审核章并留存电子报关单。

    (十八)进口设备的价值按与设备生产商签订的设备购销合同记载价格、《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记载的完税价格及申报金额孰低原则确认。

    (十九)所有项目申报的固定资产投入必须在项目验收认定之日前已入账,并计入企业“固定资产”会计科目核算,验收认定之后补记账的一律不予认可。

    (二十)企业在同一合同中涉及购置多台设备,若在该合同条款中未明确约定单台设备付款进度,也未在银行付款凭证上清晰显示单台设备付款进度的,则该合同的所有设备均按合同整体付款进度来确定每台设备的已付款金额。

    (二十一)除上述第(十四)、(十八)点的情形外,财务审核中发现合同、发票(报关单)、付款或其他财务凭证上记载设备单价不一致的,均按孰低原则确认该设备价值。

    参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器人产业发展专项行动计划(2015-2017年)的通知》(粤经信创新〔2015〕453号)的定义,工业机器人是指:工业自动化中使用的、固定式或移动式、具有三轴及三轴以上可重复编程、多用途的自动控制操作机以及工厂用AGV运输车。纳入自动化改造项目资助核算范围的工业机器人包括:机器人本体、数控系统、机器人零部件等。

    (一)项目申报企业是项目质量的责任主体,无论项目最终是否获得资助,申报企业均需要对所提交的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

    (二)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拨付财政资助资金,追缴已拨付的财政资助资金,取消单位3年内申报财政资助资金的资格,并处被骗取财政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提供虚假资料或凭证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2.将与实际支出内容不相符的票据入账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3.将同一笔经费支出多头记账,在不同的项目重复列支骗取财政资助资金的。

    (三)获资助的项目单位需积极配合我局的经济运行监测工作。

    (一)实施自动化改造的企业是项目申报及责任主体,要求由实施自动化改造项目的企业独立自主申报,并且只有企业的工作人员才可以参加项目的验收认定。

    (二)以往年度申报过程中因不符合条件被剔除的设备,不得以改变形式的方式重新申报,否则,项目直接作不通过处理。

    (三)网上提交申报资料时,《自动化改造项目投入明细表》所列的每台设备,均需拍摄铭牌照片并按顺序逐一上传(相同类型的多台设备,每台设备均需要上传铭牌照片)。除自制设备外,无上传铭牌照片的设备,原则上不接受申报。

    (四)网上申报上传的附件,应按照类别划分,有序整理,PDF、图表资料应使用扫描仪录入。除设备全景及铭牌照片外,发票、报关单、付款凭证等申报材料复印件不允许使用手机、照相机拍摄成照片再打印输出,要求直接使用复印机或扫描仪生成,确保有较高的分辨率和良好的清晰度。

    (五)验收认定过程中,要求企业法人代表到场并签名确认,法人代表因故不能出席的,应书面委托其他代表出席(格式见附件5)。

    (六)验收认定过程中,如发现任何涉嫌造假行为,将直接中止验收认定程序。

    (七)网上审查环节,市工信局、第三方服务机构对项目提出修改补充意见,申报单位须在15个自然日内进行修改补充并重新提交,逾期按放弃申报资格处理。

    (八)申报单位应按要求准备好现场验收认定的有关材料,自第三方服务机构在申报系统中确认可以对该项目开展现场验收认定之日起7个自然日内,申报单位应向第三方服务机构提出已完成本项目验收认定材料准备工作的反馈,第三方服务机构收到反馈后拟定验收日程。申报单位逾期未提出反馈的,按放弃申报资格处理。

    (九)验收认定结束后,申报单位原则上需在7个自然日内整理并提交完备的申报资料至第三方服务机构(涉及需补充境外财务相关资料的,可延长至15个自然日内提交),并配合会计师事务所完成项目的财务审计工作。逾期未交,该项目按放弃申报资格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