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认为该专利权的授予不符合专利法相关规定的,都可以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的单位或者个人称为请求人,专利权人称为被请求人。
专利无效宣告请求的作用
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往往是伴随着专利侵权纠纷的产生而启动的。在专利侵权纠纷诉讼中,针对原告(专利权人)提出的侵权诉讼,被告方采取的最有效的应对措施不是和原告在法庭上争辩涉案产品是否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而是通过专利无效宣告程序向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该专利权无效,在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专利权的有效性进行审查期间,人民法院中止诉讼,等待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结果,一旦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该专利权无效,根据专利法的相关规定,该被无效的专利权自始不存在,人民法院将据此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这样被告方既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也不会陷入诉讼的麻烦,即使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审查结果是维持该专利权有效,也为被告方争取了足够的时间去研究辩诉策略。
由此可见,专利无效宣告程序的运用对专利侵权纠纷的合理解决具有重大的作用,如果已经处在或者有可能卷入到专利侵权纠纷中,不管涉案产品是否符合专利侵权的条件,为了达到终止诉讼或预防专利侵权诉讼的提起,启动专利无效宣告程序都是最优的解决方案。
1、了解客户针对某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意向,确定所针对的专利是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
2、撰写无效宣告请求书;
3、将最终确定的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相关文件递交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
4、专利复审委员会收到无效宣告请求书后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通过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向无效宣告请求人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
5、专利复审委员会通知请求人参加口头审理;
6、专利复审委员会发出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
7、对无效宣告请求决定书不服,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注意事项
1、无效宣告请求的客体应当是已经公告授权的专利,包括已经终止或者放弃(自申请日起放弃的除外)的专利;
2、专利权人可针对自己的专利提出无效宣告请求;
3、在提交最终确定的无效宣告请求书之日起,若请求人需要补充理由及证据,请务必在1个月内补充;
4、在无效宣告请求审理的过程中,请求人可以和被请求人进行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