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东莞制造2025”, 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工业和信息化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产业发展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推进技术改造、智能制造、产业信息化、绿色制造、产业链补强、工业设计能力提升,推动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以及上级部门和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类工业和信息化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坚持“依法依规、公正公开,突出重点、科学分配,注重绩效、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信局”)负责制定、修订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编报资金预算,提出资金使用计划和绩效目标,组织资金实施与管理,开展资金绩效自评、监督检查和信息公开等。
第五条 市财政局负责制定财政资助资金的预算管理、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审核专项资金目录清单、绩效目标等;办理资金预算下达;组织实施专项资金财政监督检查和重点绩效评价等。
第六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工信主管部门负责协助市工信局组织项目申报、审核、评审、跟踪管理、验收认定和绩效自评等监督管理工作;落实由镇(街)、园区分担的专项资金并按照资金使用安排拨付到受资助单位。
第七条 资金支持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用途:
(一)技术改造专题
支持工业企业利用自动化生产设备进行技术改造升级,进一步减少企业生产用工总量,优化工艺技术流程,提高劳动生产率和产品优质率。
(二)智能制造专题
支持企业实施智能制造升级改造,强化先进装备研发和产业化的智能化改造,以及首台(套)重点技术装备项目。
(三)信息化发展专题
支持两化融合应用、工业互联网、5G融合应用、大数据平台、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发展等领域的项目和企业。
(四)绿色制造专题
支持对全市绿色制造和绿色产业发展起到引领支撑作用的项目。
(五)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专题
支持企业通过融资租赁直租方式购入设备、供应链核心企业帮助我市中小企业实现应收账款融资;以风险补偿方式鼓励融资租赁机构为我市企业提供融资租赁业务。建立市级“专精特新”中小企业培育库,认定一批“专精特新”中小企业,从技改、融资、展会等方面进行扶持
(六)产业链补强专题
支持旧厂房改造后用作一类工业用地(M1)、二类工业用地(M2)或仓储用地(W)以及软件企业进驻市数字产业集聚试点园区。
(七)工业设计专题
举办工业设计大赛,支持工业设计研究院建设。
(八)其他需要安排资助的工业和信息化工作事项
包括上级部门要求市一级财政共同分担预算的扶持政策;上级部门明确要求或鼓励市一级财政进行配套资助的事项;市委、市政府决定扶持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扶持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立项资助、事后奖补、奖励、贴息、风险补偿、直接资助等方式。
第九条 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属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不予资助范围的,不予资助。
第十条 本办法支持的项目与其他市级财政扶企政策存在交叉的,由申报单位自行选择申请,不进行重复资助。
第十一条 受资助单位如属东莞市“倍增计划”试点企业,可按照市“倍增计划”有关政策规定的范围和标准,同时享受市级财政倍增资助,倍增资金由市财政另行安排。
第十二条 本专项资金实行目录管理,分为一级项目、二级项目及二级项目明细。一级项目指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二级项目分为技术改造、智能制造、信息化发展、绿色制造、中小企业(民营经济)发展、产业链补强和工业设计七个专题项目;二级项目明细是指二级项目中具体扶持的项目范围及明细项目。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在实施期内需要调整或增加支出范围的,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所需资金原则上在一级项目预算总额中统筹解决。二级项目明细相对应的申报文件由市工信局制定印发,并抄送给市财政局。
第十四条 市工信局根据年度预算控制额度、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及其目标实现程度、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年度重点工作,研究提出年度具体任务清单,在申报下年度预算时,将任务清单与相对应的专项资金目录清单一并报市财政局审核。经法定程序批准的专项资金用途范围、绩效评价目标等作为预算执行的依据。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的管理与调整,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在财务、绩效评价等方面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市政府另有规定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市工信局根据上级部门及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围绕年度工业和信息化工作重点,并综合考虑年度预算规模、项目库储备情况,在支持的范围内,选取重点项目开展申报,每年选定组织申报的项目范围,在年度申报文件中明确。
第十七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实行项目库管理,市工信局对项目进行收集储备、分类筛选、评审论证、排序择优、审查核实,形成专项资金资助计划,按相关规定报市政府审批或市财政局复核。
第十八条 市工信局可根据每年预算规模和申报数量,在所属专题项目实施细则规定的资助限额内,以合理的方式确定受资助项目、单位的数量,以及最终资助或奖励的金额,以保证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其中合理的方式主要包括:
(一)在年度预算内专项资金按申请顺序用完即止;如因预算不足未能在当年度获得资助的项目,市工信局可在下一年度预算资金中安排资助。
(二)根据预算规模和项目申报数量情况,在不超过资助对象可享受的最高资助标准内,适当下调资助比例和金额。
(三)通过竞争性分配方式,择优选择项目资助。
第十九条 资金资助计划经市政府批复同意或市财政复核通过后,由市工信局及时按财政资金拨付程序办理请款和拨付手续。
第二十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工信主管部门要落实由镇(街)或园区分担的财政资金,按照市工信局的资助计划将资金拨付到位,并协助市工信局完成各专题项目审核审查、跟踪进度、绩效自评等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专项资金应按市人民代表大会批准的预算执行,如确有需要调整预算,由市工信局按规定向市财政局提出申请。
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信息公开按照市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及相关专题实施细则如需修订,应报请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四条 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绩效评价、信息公开及责任追究等按照市政府出台的关于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财务管理办法、绩效评价、责任追究等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受资助单位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严格执行财务规章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妥善整理、保管财务及成果方面的原始凭证资料,并自觉接受工信、财政、审计、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完整、真实的数据信息及资料。
第二十六条 项目申报单位须对报送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如经查实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及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有关文件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工信局负责修订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4年12月31日,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东莞市配套资助国家、省产业发展类专项项目管理办法》(东府办〔2016〕29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东莞市经济和信息化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智能制造、绿色制造、服务型制造专题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府办〔2017〕158号)、《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融资租赁专题项目实施细则》(东工信〔2019〕102号)、《关于印发〈东莞市工业和信息化专项资金信息化发展专题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东工信〔2020〕82号)同时废止。